第1356章:边弹边唱
成都郊区某别墅。 一个男人正在皱着眉头看电视。 他身边的妇人大约三十多岁,但实际年龄估计不止,她也看得起劲。 “啊,今年的好声音不错啊,这个唐小宝,还真是超神了,唱得太好了。” 妇人笑道:“我好期待他接下来的表现了。” 男人笑道:“是啊。” 他的笑容有些勉强。 一边,一个十多岁的小女孩正在用手机上网,此时突然脸色一变,凑到妇人身边,把手机递了过去。 妇人一看,脸色大变。 女孩子说:“现在网上到处在疯传。” 男人一愣,转过头问:“传什么?” 妇人啪的就是一耳光抽过去,完全没有先前的温柔了。 “看什么?来来来,我给你看,瞧瞧你干的好事。” 她把手机直接砸了过去。 砰,男人的额头被砸了一个包。 但因为心虚,男人并没有爆发,他拿起手机,只看了一眼,便天旋地转。 “没什么好说的,离婚吧,你要找小三,我可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,但瞧瞧你找的这女人是什么垃圾货色,简直是污眼睛,我丢不起这个人!” 女人像是发了疯一般,气得浑身哆嗦,拿起桌上的东西,一鼓脑儿的朝男人砸去,嘴里还在骂。 男人都快哭了。 “老婆,我错了,你听我解释,我和她真的没有关系,这是谣言!有人污蔑我,肯定是咱们对头干的,你也知道,我在生意场上得罪了那么多人,我——” “你什么你,记清楚了,公司的法人是我,开公司的钱也是我娘家出的,我要炒你的鱿鱼,我看你以后再得瑟!” …… 演播室现场。 唐小宝神情专注的在听音乐。 他刚才认真的搜索过这首歌了。 然后,他才大感吃惊。 原来李香兰是R国人。 原来她还从过政。 原来她曾经红遍了天海市。 原来这是一本R语歌翻唱的。 原来这首歌是为了纪录那个传奇的女人。 听了两遍原唱,分别是R籍艺人和香港歌神的版本,唐小宝对这首歌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。 这首歌从整体上来说,似乎不难。 但事实上,却真的很难唱。 难在整首歌的气息很难把握。 难在真假音的完美转换。 更难在,刚刚学会,就要唱出来。 好吧,唐小宝是天才。 只听了两遍,他就把这首歌所有的一切,全都记在了心里。 他放好手机,有些为难的看向现场观众。 大家表情紧张。 都知道这歌难唱啊。 连歌神都很少在现场唱呢。 “我学会了,不过,我到底是唱《李香兰》呢,还是唱《秋意浓?》” 噗! 大家傻眼了。 笑喷了。 原来他一脸为难,是为了这事儿纠结啊。 随便哪一首都好啊。 最终,在现场观众的建议下,唐小宝决定唱《李香兰》,然后他又问:“你们想要看我弹古筝吗?要不我边弹边唱?” 汗…… 观众无语了。 你刚刚还不会,就这十分钟,你还要边弹边唱? 这首歌本来就很难了,特别是气息方面,要求很变态的,你居然还要边弹边唱,你以为你是神啊。 “好!” 除了张丹丹叫好,没有人叫好。 更有许多人反对。 但唐小宝却铁了心了。 这可是装逼的好机会啊。 学了那么多乐器,这不露一手,哪里能骗到声望啊。 “我还是弹吧。” 唐小宝笑了笑,朝乐队那边点点头。 几个工作人员,居然把古筝给搬到舞台中央了。 唐小宝坐下来,酝酿情绪。 现场很安静。 一颗针掉地上都能听清。 所有的人,都一脸紧张的看着舞台上的唐小宝。 过了半响。 唐小宝朝乐队点了点头,然后他开始抚琴。 古筝,是他比较喜欢的乐器。 练过好几次了,早就达到专业水准,这曲子对他而言,完全没有难度。 如今,他的先天之气日益壮大,虽然与成仙还有差距,但本身已经很强大了。 他可以做到一心二用。 就像是用神识在控制一样。 古筝音起。 依然是完美。 无数人惊叹。 但接着,他开口唱了: 恼春风 我心因何恼春风 说不出 借酒相送 夜雨冻 雨点透射到照片中 回头似是梦 无法弹动 迷住凝望你 退色照片中 …… 声音动听至极,难又言表。 依然像是有魔力一般,一听他的歌声,无数人便沉迷其中而不可自拔。 用一个词来形容,依然是完美。 想要用别的词来形容吧,除了好听这个词,实在找不到别的词了。 那是一种感觉,无法形容。 似乎所有的语言,都无法说到恰到好处。 慢慢的,歌声到了高-潮部分: 啊 像花虽未红 如冰虽不冻 却像有无数说话 可惜我听不懂 啊 是杯酒渐浓 或我心真空 何以感震动 …… 观众席上,无数人双眼通红。 石头老师叹了一口气:“天才。” 韩小天:“真是……没法形容的好听,完美。” 白丽:“怎么样,我没吹牛吧。” 电视机前,网络上,赞誉声一片。 “张丹丹被打脸了。” “十分钟,能唱成这样?我特么以为这唱了几十年了。” “我这辈子也没有听过这么好听的声音。” “为什么我这么想哭啊。” “你才只是想哭?那你一定是男人。” “你怎么知道啊?” “因为我女朋友已经用了半卷卫生纸了。” “汗,原来不是我一个人在哭啊。” “我也哭了。” “不知道是因为好听,还是因为我被李香兰这个女人感动了,反正我是哭了。” “超神了啊,张丹丹,我突然好同情你啊,你怎么和咱们宝帅作对啊,这得多想死啊。” “就是,和宝帅作对的,都没有好下场。” “挑衅必死,这叫自掘坟墓。” 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